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藍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吉林分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據號碼「00000000~100」之語意不明,本院無從核對與聲請狀附表所載票據號碼是否相符,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票據號碼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