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楊惠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
稱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名稱(「吉信旅行社 王坤登」或「吉信旅行社有限公司 王坤登」?)。
二、若正確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名稱為「吉信旅行社有限公司 王坤登」,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