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許文榮
貴婦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美
相 對 人 蔡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蔡欽源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81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相對人已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546號),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支付命令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是以,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