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3號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陳怡嘉
務人
代 理 人 楊宗翰(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許明怡
權人 號
相對人即債 伸堡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智生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編造之債權表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四日編造之債權表中編號13之蘿霏室內世紀有限公司之債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壹拾肆元應全部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許惟安、許明怡、蘿霏室內世紀有限公司就其債權,並未於申報債權期間申報債權,且未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其債權容有可議,應命其說明補正,如未能補正相關證明,應予剔除,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就相對人許明怡之債權,債務人已提出本院於109年4月28日核發之本票裁定為證,債權金額與債權表所載相符,許明怡並陳明許惟安為其臉書使用之名字,其本名為許明怡,並提出身分證影本為證,應得認系爭債權存在。另就債務人原申報之蘿霏室內世紀有限公司債權,債務人已陳明係屬誤載,並主張系爭債權原為伸堡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伸堡公司)對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債權,因債務人配偶無法支付貨款,伸堡公司遂要求債務人於對帳單簽名並簽發本票,以擔保系爭貨款,故系爭債權之債權人應更正為伸堡公司,並提出簽署之銷售明細對帳單為證。惟查,系爭對帳單上僅客戶簽收欄有簽署債務人名字,形式上僅得認所載貨品由債務人簽收,尚難逕得認債務人即負擔保證付款之責,且經本院通知伸堡公司於109年12月20日前陳報對債務人有無債權,該公司迄未回覆或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故難認系爭債權存在。從而,異議人就相對人許明怡(即許惟安)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就蘿霏室內世紀有限公司之異議為有理由,系爭債權應予剔除,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