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434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蔡渝翔、陳惠珊、陳淑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