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30號
聲 請 人 樂貓創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玉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09年7月22日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90萬元」,與請求事項一、及附表記載「新臺幣95萬元」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