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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167號
抗 告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宗軒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