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110號
聲 請 人 尚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提示日民國109年8月28日起算?抑或自「提示日之翌日」(即109年8月29日)起算?(因聲請人109年9月29日聲請狀聲明事項一、第三行所載與附表記載之利息起算日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