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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910號
聲  請  人  鄭進義 

相  對  人  春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慶鈞   
相  對  人  翁慶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791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10月30日
10,800,000元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CH693631
2
109年2月10日
1,350,000元
109年2月10日
109年2月10日
CH693634
3
108年10月30日
12,000,000元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CH69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