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關 係 人 周嘉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江龍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嘉鈴律師(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9樓)為被繼承人李江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民國95年2月1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江龍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江龍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江龍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江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變更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等3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定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等35筆土地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實施者並依計畫書所載內容辦理。而被繼承人為新店區廣明段95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本欲通知被繼承人領取或提存補償金及辦理其他各項事宜,惟被繼承人於上揭日期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為確保聲請人等之權利,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等之主張,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9年4月17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94703616號函、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周嘉鈴律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李江龍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