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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遠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宏振 
            陳湘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一關於「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訴字第214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