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吳陳金粧
吳姵瑤
吳靜宜
奇神國際商行
代 表 人 吳振斌
聲 請 人 劉家銘
修賢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秋賢
聲 請 人 林郁文
呂庭甄
呂國彬
吳朱蕉妹
黃薏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NWA VENTURES ASIA GMBH,TAIWAN BRANCH)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1年度全字第89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6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4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已對相對人取得全部勝訴確定判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行使權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民事執行處函及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
;或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1年度全字第891號假扣押事件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與聲請人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81號所主張之債權核屬同一債權
,並全部勝訴且已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