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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肇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鼎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明 
代  理  人  許恒輔律師
相  對  人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美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紀美緒」之記載,應更正為「紀美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