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0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