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代理人 毛順毅律師
何子豪律師
陳珮瑜律師
被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參 加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參 加 人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複代理人 羅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萬8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2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