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北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玉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簡兆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兆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32萬5,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50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3,059萬4,210元【計算式:2,113萬4,247元+880萬5,636元+65萬4,327元=3,059萬4,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1,920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53萬2,270元(伍拾參萬貳仟貳佰柒拾元)【計算式:11萬350元+42萬1,920元=53萬2,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