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民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109年度建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8,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