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被 告 林宏勳
恒域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美貞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黃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恒域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恒域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美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美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