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原 告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敦豪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雄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