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1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十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建字第21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2日109年度建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