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蕭唯聆
訴訟代理人 劉家松
侯俊安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旭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瑞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