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蕭唯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4,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