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78,432元,及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278,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