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明旺工程行即謝孝旺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
被 告 佑基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媄娥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睿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