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被 上訴人 雲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