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5號
原 告 尚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士栢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萬8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3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萬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