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6號
原 告 同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暐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361萬6,6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1,8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萬1,3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