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8號
原 告 冠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邵白律師
被 告 宸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鑾英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林柏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伯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辰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