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6號
反訴 原告 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彥如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傅語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