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