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潮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潮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林福即巧豐室內裝潢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6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