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9號
原      告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