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上訴人聲明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即命其給付新臺幣67萬1,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