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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主張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則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判決主文第1項宣示之新臺幣(下同)1577萬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