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7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 告 興洋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華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已繳納裁判費9萬5050元,現原告擴張張請求為117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1萬4960元,尚不足1萬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