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燦企業社即吳卓燦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2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萬8391萬元(217,617+1,630,774=1,848,3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