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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42號
原      告  林嘉佳  
            白秋月  
            御品華廈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保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林永頌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堯  
被      告  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洛凡  
被      告  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蕭家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呂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四至六項關於「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