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5號
原 告 雲智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春豪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前已聲請對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即民國109年11月12日具狀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件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4,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4,940元【計算式:15萬5,440元-500元=15萬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