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林昱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5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8514萬元(本訴部分616,170+反訴部分642,344=1,258,5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