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8號
原 告 忠瑩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