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廷、文泰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