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3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應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斯閔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陳錦芳律師
陳仲立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反訴被告即原告佑德開發工程行提起反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446萬9,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反訴原告均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