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富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清發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闕璦琤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李思靜律師
潘怡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闡明兩造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