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金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