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妙管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堃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囍多管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