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亞樵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玲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
林良騫
被 告 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木青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早上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