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李祖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普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隆協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