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謝素蘭
被 上訴人 阿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