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65號
抗 告 人 雅克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源
相 對 人 楊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所為109年度司票字第214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為: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6日向抗告人購買美國BlueTiger 動態模擬器(下稱系爭模擬器)一套,總價計1,242,000元(含稅),惟相對人嗣又以遲交系爭模擬器為由主張退訂並返還上開貨款。後兩造協定由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下稱系爭本票),分期支付上開貨款退款。然相對人必須先完成將其已收取抗告人所開立上開貨款金額之發票,進行填寫「營業人銷售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退款作業,使抗告人對稅捐稽徵單位完成結案,惟相對人迄未完成上開折讓證明單之填載,抗告人自得請求延期清償票款。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而自原審卷附系爭本票之形式觀之,其已具備本票之法定記載事項,本件原審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雖以相對人必須先完成將其已收取抗告人所開立上開貨款金額之發票,進行填寫「營業人銷售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退款作業等語置辯,惟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而非於非訟事件程序中為此爭執。
㈢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