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